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歐賢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惠玲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原抵押權人 簡水秀 對債務人 陳聯傳 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債權,債務人陳聯傳並簽發同額本票交原抵押權人簡水秀收執,並由相對人許惠玲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金額100,000,000元、清償日期106年5月22日之抵押權,以擔保上開債權,嗣原抵押權人簡水秀將上開債權連同抵押權一併移轉予聲請人,並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辦理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仍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協議書、本票、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惟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於106年6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及合法通知之事證,惟聲請人於106年6月14日收受後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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