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68號
原告 蔡建讀
上列原告與被告(姓名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
狀未載被告之姓名,經本院調取警方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
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68號
原告 蔡建讀
上列原告與被告(姓名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
狀未載被告之姓名,經本院調取警方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
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