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1468號

原告 蔡建讀

上列原告與被告(姓名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

狀未載被告之姓名,經本院調取警方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

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本件被告之真正姓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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