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慶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慶鋒於104年07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84,57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廖碩薇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2887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9428元劉慶鋒自民國109年1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17%002新臺幣237200元劉慶鋒自民國109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3%003新臺幣107943元劉慶鋒自民國109年0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23%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39428元劉慶鋒自民國110年01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3.17%)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3.17%)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237200元劉慶鋒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5.23%)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5.23%)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107943元劉慶鋒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4.23%)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4.23%)上開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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