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子毅
(現在法務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子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子毅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各法院刑事判決4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56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0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年2月)。準此,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就本次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宗所附之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廖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2年5月20日、21日、28日110/05/17110年6月24日、25日、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1、604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80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74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340、2483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56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988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14號判決日期111/11/17111/11/30112/02/1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56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988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2/23112/01/06112/04/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66號編號1至2由臺灣高等法院112聲1200號定應執行刑2年6月受刑人廖子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05/1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27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9號判決日期112/05/1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6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