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范清財 被告 范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28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125.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元=1,182,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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