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8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8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61號、第359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原係乙○○之媳婦,竟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於民國97年7月至8月間,在新竹縣○○鎮○○里○鄰○○街○巷○○號住處,接續竊取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變賣新竹市東門市場之古董商家。嗣於97年10月1日上午10時許,經乙○○發覺有異,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甲○○另行起意,復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於98年1月29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伊莎朵精品複合店」內,徒手竊取店內之MA
C眼影及資生堂遮暇膏各1盒,得手後藏置於皮包中離去,嗣經該店店員丙○○發覺在後追趕,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新竹縣○○鎮○○路○段○○號前,當場查獲上開眼影及遮暇膏各1盒(已由丙○○領回),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之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之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之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之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之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之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仿汝窯開片天球瓶明│1│變賣予 賴世欽 。│││開片黑葡萄藤│││├──┼─────────┼──┼────────┤│2│仿汝窯開片筆筒明開│1│同上│││片黑葡萄花藤│││├──┼─────────┼──┼────────┤│3│青花磁硯圓形│1│同上│├──┼─────────┼──┼────────┤│4│磚胎士黃釉略帶褐花│1│同上│││卉圖筷筒│││├──┼─────────┼──┼────────┤│5│日本清水淡青釉酒瓶│1│同上│├──┼─────────┼──┼────────┤│6│清朝紅銅熨斗│1│變賣予新竹市東門│││││市場鄭姓老闆。│├──┼─────────┼──┼────────┤│7│日治時期日本太馬(│1│同上│││今上天皇神位)│││├──┼─────────┼──┼────────┤│8│日本綠釉圓形三腳多│2│同上│││彩花草盆高13.5公分│││├──┼─────────┼──┼────────┤│9│明末清初四繫酒壺高│2│同上│││12公分│││├──┼─────────┼──┼────────┤│10│日本萬古窯58號急須│2│同上│││(茶壺)灰白釉綠開│││││片│││├──┼─────────┼──┼────────┤│11│宋陶甕雙耳陶甕10.5│2│同上│││公分高│││├──┼─────────┼──┼────────┤│12│日本灰白釉三孔吊爐│2│同上│││8.5公分高│││├──┼─────────┼──┼────────┤│13│清薄胎爐5.5公分高│2│同上│││、8.5公分高各1只│││├──┼─────────┼──┼────────┤│14│9.5公分高雙耳茶葉│2│同上│││罐│││├──┼─────────┼──┼────────┤│15│清白底紅彩花插高14│2│同上│││公分1對│││├──┼─────────┼──┼────────┤│16│日新坊紫砂壺│1│同上│├──┼─────────┼──┼────────┤│17│官興製壺中壺,另只│2│同上│││名稱不詳│││├──┼─────────┼──┼────────┤│18│銅製門環2對(各1│2│同上│││只)│││├──┼─────────┼──┼────────┤│19│銅墨盒│1│同上│├──┼─────────┼──┼────────┤│20│掛鐘鐘擺2只│1│同上│├──┼─────────┼──┼────────┤│21│褐色包草繩及套竹藍│1│同上│││瓶│││├──┼─────────┼──┼────────┤│22│糯米白花瓶│1│同上│├──┼─────────┼──┼────────┤│23│鹿角半支約33公分│1│同上│├──┼─────────┼──┼────────┤│24│蚊帳銅鉤1只│1│同上│├──┼─────────┼──┼────────┤│25│日本銅瓶│1│變賣予曾建成。│├──┼─────────┼──┼────────┤│26│27.5*14.5公分木盒│1│置於 張學鵬 之店內│││││寄賣。│├──┼─────────┼──┼────────┤│27│新玻25公分飛龍刻花│1│同上│││皿│││├──┼─────────┼──┼────────┤│28│三魚印花皿│1│同上│├──┼─────────┼──┼────────┤│29│綠色玻璃10公分母雞│1│同上│││肥皂盒│││├──┼─────────┼──┼────────┤│30│珊瑚紅香盒連蓋│1│同上│├──┼─────────┼──┼────────┤│31│GoodLuck1958年月│1│同上│││曆玻璃皿│││├──┼─────────┼──┼────────┤│32│五葉邊紋小磁皿│1│同上│├──┼─────────┼──┼────────┤│33│五加皮酒臺灣光復30│1│同上│││年紀念酒(陶罐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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