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66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 許錦嵐 (原名: 許咪咪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利息上限最高肆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