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官雅惠 被告江志恆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莊惠真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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