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給付新臺幣12萬2000元後,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