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葉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銘德於民國92年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7,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2月28日起至96年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3日止累計451,368元未給付,其中206,608元為本金、244,76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銘德於91年1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
定自91年10月21日起至96年10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2月3日止累計280,778元未給付,其中112,288元為本金、147,642元為利息、20,84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葉銘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2月3日止累計1,435,408元未給付,其中404,998元為消費款、1,030,41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71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葉銘德│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35%│││206,608元││月4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葉銘德│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112,288元││月4日││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葉銘德│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04,998元││月4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