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明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城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葉明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葉明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6.22或│102.06.30│102.07.01│││102.06.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90號│毒偵字第1705號│毒偵字第170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802│102年度訴字第802││││104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8.26│102.12.25│102.12.2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802│102年度訴字第802││││1041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1.13│103.02.05│103.0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323號│執字第454號│執字第455號│││(已易科執畢)│││││││││││││└────────┴────────┴────────┴────────┘┌────────┬────────┬────────┬────────┐│編號│4│││├────────┼────────┼────────┼────────┤│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6.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718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1.07│││├───┼────┼────────┼────────┼────────┤││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2.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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