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小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小字第326號原告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秀絹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永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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