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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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120號債權人鋐懋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玖萬捌仟元⑵捌萬貳仟元⑶柒萬參仟伍佰元⑷捌萬元⑸玖萬元⑹肆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⑴四月三十日⑵五月十二日⑶五月十二日⑷六月二日⑸六月二日⑹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