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6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李家慶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6月
22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043565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10,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8月1日下午8時48分許、109年11月7日
下午6時48分許、109年11月19日下午2時45分許、110年2
月1日下午3時25分許、110年2月3日下午7時38分許、110
年2月6日下午8時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0樓。
(三)行為:在上開住家之家門外,持續按壓門鈴及放置包裝
完整之機油及生活用品(暖暖包、巧克力、小夜燈)於
韋秀容 (即被移送人前女友莊○○之母親)住所門口處
等方式騷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韋秀容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被害人 莊惠宇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擷取畫面。
(四)被移送人於109年11月2日至110年3月5日以手機門號0953#
#####號(詳細號碼詳卷)行動電話多次撥打至莊○○手
機騷擾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話紀錄照片。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住戶之非行。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與被害人莊○○曾為男
女朋友,於分手後,不思理性處理,竟然違反莊○○之意願
,反覆撥打 莊女 之手機;甚至數度到莊○○母親韋○○之住
所前,一直按壓門鈴,又放置包裝完整之機油及生活用品(
暖暖包、巧克力、小夜燈等)於住戶門口處,騷擾被害人,
致被害人需報警處理,其行為影響住宅安寧,有害於社會秩
序,自堪予認定。本院考量被移送人這種纏擾行為,已經造
成被害人的心理恐懼,也影響到被害人家人的正常生活作息
,於被害人報案之後,復拒絕警方之訪談,顯然並無自我反
省之意,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作為警惕。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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