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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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8號原告戍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烽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又前開補正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