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02號

聲請人 洪秋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顧旆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顧旆榕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元,已屆民國113年1月2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北屯區

建安段

1094

1537

10000分之166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69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商用

鋼筋混凝土造

8層

1層:39.15

2層:55.17

騎樓:15.23

合計:109.55

陽台:2.3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57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停車空間、避難室

鋼筋混凝土造

8層

地下層:1237.17

10000分之80

臺中市○○區○○路000號地下室

共有部分:

1.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12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0。

2.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127.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