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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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告 徐紫涵 被告 何福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