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700號聲請人 周敬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許志祥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聲請人及相對人為何人?並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及地址,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