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退還回饋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10號原告台灣美國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和利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原告與被告 蔡瑋樺 即創富日式造型名店、 游登洲 即迷你兔日式造型名店間退還回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