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原交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原交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中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中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508號
被告高中正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中正前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未完成(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3月7日晚上6時許起,至同日
晚上9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小吃部飲用啤
酒後,仍隨即駕駛牌照號碼3082-SD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
於同日晚上9時4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街00巷0弄
00號前時,因車牌燈故障為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
於同日晚上10時2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中正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籍資料、駕駛人資料等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檢察官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如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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