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奇錕
楊明璿選任辯護人廖宜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為之之情形,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就被告蔣奇錕、楊明璿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本院認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111年7月26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偉銘
法官陳育良
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庭羽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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