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微笑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宜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僑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12度訴字第161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5月2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246,670元、849,964元之本息,而上訴人僅就其中「逾623,335元、455,734元之本息」部分提起上訴,故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7,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64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