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5號
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哲選任辯護人徐人和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1733號、
108年度偵字第2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5號、108年度訴字第1049號被告張嘉哲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甲股承辦)。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22772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院上開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55號、第1049號)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當庭請求將本院上開案件移送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判,本院於函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甲股)是否同意合併審理本案,經該院函覆表示同意合併審理」,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5月21日北院忠刑甲108審訴1174字第1099013857號函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上開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陳昭仁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