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 陸振益 被上訴人 詹中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