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5號聲明人 蔣貴生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於110年5月31日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