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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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墨 (原名 張菀芝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0年度司促字第20456號)債務人前於民國109年05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4,592元,及自民國110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