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撤銷緩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駁回撤銷緩刑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竊盜案件,不服第一審撤銷緩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既不在上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再抗告人竟復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