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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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孝甄律師被告甲○○
2樓(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選任辯護人 張瑞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97年5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群翔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