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哲緯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哲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溫哲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6日│102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0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51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7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9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251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707號││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11日│103年10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9213號│103年度執字第16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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