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諸兩造於民國92年2月26日所訂立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或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有上開契約書1份足憑,是兩造間就本件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訴訟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或新竹地方法院取得管轄權限,爰依原告之聲請
(見本院96年10月26日筆錄第1頁),將之移送於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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