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6號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黃梓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下同)28,410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23,304元,共計51,714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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