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一、上列聲請人與豪牌鋼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國忠 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8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胡學海
一、上列聲請人與豪牌鋼鋁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國忠 業於民國113年2月7日死亡,聲請人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