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①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②不應減刑之犯罪刑,詳如附表編號②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①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①之罪與附表編號②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
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一0二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金良附表:
┌───────┬────────────┬────────────┐│編號│①│②│├───────┼────────────┼────────────┤│罪名│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9年│││新臺幣5萬元││├───────┼────────────┼────────────┤│所犯法條│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修正│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公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布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例第11條第4項│4條第1項│├───────┼────────────┼────────────┤│犯罪日期│89年12月某日│自91年7月某日起至91年9月││││30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1││案號│年度偵字第7626、7627、88│年度偵字第7626、7627、88│││76號│7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92年度訴字第255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57號││├───┼────────────┼────────────┤││判決│93年4月13日│94年6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訴字第255號│94年度臺上字第5217號││判決│││││├───┼────────────┼────────────┤││判決確│93年5月31日│94年9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臺幣2萬5千元│││褫奪公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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