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 強
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盧世瑋 、 蔡雅雯 ,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盧世瑋之債權人,相對人盧
世瑋明知聲請人對其有汽車貸款本金及利息債權,惟恐遭聲
請人追索,竟將原名下獨資商號名稱: 佑綺 早午餐(統一編
號:00000000)借名登記於其配偶即相對人蔡雅雯名下,相
對人盧世瑋上開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法第
242條及第243條規定,代位終止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關係
,並請求相對人蔡雅雯將:佑綺早午餐(統一編號:000000
00)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盧世瑋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間就獨資商號名稱:佑綺早午餐
(統一編號:00000000)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請求終止借
名登記關係並將該獨資商號回復登記於相對人盧世瑋名下,
聲請人所為主張性質上包含確認相對人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
在之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
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