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黃廷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借款人黃廷淵前於民國92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
800,000元整,約定民國105年11月8日清償,利息採基動計息方式(即按請人之放款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現為年息百分之8.15)。借款人若不依約償付本息或有其他債務不能履行之虞時,全部債務視為即刻到期,除應依約償還積欠本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三)、詎料,借款人除部分清償外,計尚欠本金185,836元
整,利息亦僅繳至103年4月8日即未再繳納,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即刻到期,債務人自應給付聲請人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全部債務。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貸款契約書可稽(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