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
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又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
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四九號對被告提起毀損債權案件中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刑事部分經判決無罪後,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
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應繳交裁判費,經民事庭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裁定補費及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裁定更正後,命原告應繳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此裁定分別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及九十四年七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