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併為說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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