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維哲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
,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