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維哲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
,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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