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8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上訴人即被告聖航殯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庚○○上訴人即被告 慈航 殯儀有限公司代表人己○○上訴人即被告 民榮 殯儀有限公司代表人辛○○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 律師
鄭秀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懷景 殯葬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訴人即被告 懷義 殯葬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智霖 原名為乙○上訴人即被告 懷仁 殯葬有限公司代表人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 何叔孋 律師被告 聖凡 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壬○○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湯應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9591號,及移請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他字第1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除聖言殯儀有限公司外均撤銷。
庚○○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壬○○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
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民榮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懷景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懷義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懷仁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聖凡企業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貳拾萬元。
事實
一、庚○○係「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下稱聖航公司)、「民榮殯儀有限公司」(下稱民榮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庚○○之父辛○○,惟庚○○仍係實際經營民榮公司之代理人)及「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下稱慈航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 周秀玉 ,惟庚○○仍係實際經營慈航公司之代理人)之實際負責人;甲○○係「懷景殯葬有限公司」(下稱懷景公司)、「懷仁殯葬有限公司」(下稱懷仁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甲○○之妻子○○,惟甲○○仍係實際經營懷仁公司之代理人)及「懷義殯葬有限公司」(下稱懷義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乃甲○○之子乙○○《更名為王智霖》,惟甲○○仍係實際經營懷義公司之代理人)之實際負責人;壬○○係「聖凡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凡公司)「聖言殯儀有限公司」(下稱聖言公司,其登記之董事即代表人 陳秋雪 ,惟黃俊英仍係實際經營聖言公司之代理人,原審判決後,未上訴,已確定)實際負責人,均係從事殯葬禮儀行業之人員。
二、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下稱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為替臺北縣單身亡故榮民死後辦理喪事,經退輔會核准於民國91年元月間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底價係以辦理單一亡故榮民喪葬費用計算(包括火葬一至七級,土葬一至四級各項費用之總價),承作期限為期兩年(而依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統計,臺北縣89年10月1日至90年9月30日之單身亡故榮民共計192人,其喪葬事務費用總計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依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下稱招標須知)第10條第4項規定,招標案分成新五(新莊、五股)、永瑞(永和、瑞芳)、 三鶯 (三峽、鶯歌)、新店、板橋、中和及 三淡 (三芝、淡水)等七個投標地區,投標廠商可選擇任何一區下標,惟同一廠商在一個地區得標後,該廠商於其他地區之投標均不予開標及決標,總計有七家業者能得標,得標業者可於兩年期內承作轄區內所有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因本招標案利益龐大,庚○○於得知該項招標訊息後,為規避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前開規定而能順利取得上開七區之招標案,於94年1月間與甲○○、壬○○等殯葬業者聯繫,而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庚○○以其實際經營之聖航公司、慈航公司、民榮公司、由甲○○以其實際經營之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及壬○○以其實際經營之聖凡公司、聖言公司參與投標,庚○○、甲○○、壬○○三人並協議上開八家公司互不為價格之競爭,且分配八家公司各自投標之區域(詳如附表一),而八家公司之投標標價均授權由庚○○決定後,由庚○○、壬○○及甲○○交由不知情之員工分別填寫標單(上開八家公司分別於投標上開七區之標單上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標價),另招標文件中供審核之殮品照片亦由庚○○統一攝影製作提供給上開八家公司使用,再由庚○○、甲○○及壬○○等將投標資料(含押標金)標封送至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參與投標,嗣於91年1月17日本案開標時,由聖航公司等上開八家業者分別在上開七區之各標案中分別取得第一至第五低標順位(詳如附表一),且各區開標之第一順位參標價格均低於底價00000000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9條及投標須知第10條第6、7項規定,因聖航公司等八家廠商投標價格均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即當場暫停決標並要求聖航公司等八家業者針對價格予以說明後並提出擔保。而庚○○、甲○○及壬○○於確認上開七區各標之第一順位至第五順位低價均由聖航公司等八家業者壟斷(詳如附表一)後,復共同協議決定將上開八家公司在各標之第一至第四低之得標權利放棄,而於91年1月18日至22日間分別向臺北縣榮民服務處聲明放棄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得標權利,而互不為價格之競爭,使原不應得標之第五順位低價之公司(詳如附表一)取得可得標之權利,惟嗣因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就本件採購案進行調查,臺北縣榮服處隨即宣布本標案予以廢標。
三、又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經退輔會核准於91年10月間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底價係以辦理單一亡故榮民喪葬費用計算(包括火葬一至七級,土葬一至四級各項費用之總價),承作期限為期兩年,依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下稱招標須知)第11條第4項規定,招標案分成新五(新莊、五股)、永瑞(永和、瑞芳)、三鶯(三峽、鶯歌)、新店、板橋、中和及三淡(三芝、淡水)等七個投標地區,投標廠商可選擇任何一區下標,惟同一廠商在一個地區得標後,該廠商於其他地區之投標均不予開標及決標,總計有七家業者能得標,得標業者可於兩年期內承作轄區內所有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庚○○亦為規避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前開規定而能順利取得上開七區之招標案,於91年10月間與甲○○、壬○○復共同承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以前述之方法即由庚○○以其實際經營之慈航公司、民榮公司、由甲○○以其實際經營之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及壬○○以其實際經營之聖凡公司、聖言公司參與投標,惟三人協議上開七家公司互不為價格競爭,並分配各自投標之區域及投標之標價(為避嫌,庚○○為負責人之聖航公司未參與投標,投標之區域及標價,詳如附表二,),再分別將投標資料(含押標金)標封送至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參與各該區之投標。嗣於91年10月2日本案開標時,由聖凡等七家業者(聖航公司未投標)分別在上開七區之各標案中分別取得第一、第二順位低價(詳如附表二,),且各區開標之第一順位低價參標價格均低於各區之底價百分之八十(各區之底價詳如附表二所示),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等規定,當場暫停決標並要求聖凡公司等七家業者針對價格予以說明,而庚○○、甲○○及壬○○於確認上開七區各標之第一、二順位低價分別由聖凡公司等七家業者壟斷(詳如附表二)後,即協議將取得第一順位低價之公司之得標權利放棄,而互不為價格之競爭,嗣經臺北縣榮民服務處通知次低價即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詳如附表二)說明,並命各該區之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繳交差額保證金,而決標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甲○○、壬○○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庚○○辯稱:九十年度之招標,我只是單純之向甲○○、壬○○所經營之公司借牌投標,並無協議不為價格競爭或影響決標價格之圍標犯意;至於91年之標案,完全是個人之投標行為,其經營之聖航公司並未參與投標,何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伊係聖航公司之代表人,由伊個人向他人借牌投標,聖航公司並未違法;辦理招標之榮民服務處,如發現伊等有圍標行為,可取消伊等之資格,或是廢標,該處卻遲至2月5日始舉發,顯係別有用心云云。被告甲○○辯稱:91年1月間投標之「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標案,伊係借牌給庚○○,並無犯罪意圖,亦為得任何好處,斯時借牌行為並不為罪,亦不該當行為時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圍標犯罪構成要件;至於91年10月間之投標行為,係伊一人所決定,亦不符政府採購法第87條各款之犯罪行為;伊於調查局所作之筆錄被斷章取義云云。被告壬○○辯稱:91年1月之標案,係庚○○向我借牌,伊並未參與投標價格之決定,亦未為投標行為;91年10月之標案,並非借牌,係伊公司自行投標,伊亦未與庚○○等人有圍標之共同犯意聯絡,其公司之得標,並無何違法之處;事實上,91年1月(九十年度)、91年10月(九十一年度)之標案,前者招標前,廠商就要提出全部殮品相片、標單、保證金等,後者則係規定於決標簽好書面契約後,再展示殮品,各得標廠商分別展示不同之殮品,彼此間並無犯意聯絡甚明;前後二次標案情節有所不同云云。
二、按被告甲○○於調查局接受訊問時,全程均有辯護人陪同,被告甲○○並同意接受夜間訊問,此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稽,且原審調取該調查筆錄之錄音帶勘驗結果,調查員之訊問方式並無達到疲勞訊問之程度,有原審法院92年9月26日勘驗筆錄在卷為憑(原判決誤載為90年9月28日,原審勘驗筆錄則誤載為90年9月26日、90年6月8日,見原審卷卷一第117、118頁),是被告甲○○於調查局之供述可認係出於任意性,得為證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則稱其於調查局之訊問筆錄記載被斷章取義云云,惟未能指出何處有不符之處及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查被告庚○○、壬○○及被告聖言公司之代表人陳秋雪、懷仁公司之代理人子○○、懷義公司之代表人乙○○於調查局之陳述(筆錄內容詳如理由欄二之(三)之⒈⒊⒌⒍⒎),與渠等於原審審理時之陳述並不相符,而依渠等於調查局之陳述,就本件九十年度招標案,被告庚○○、甲○○(在其子乙○○陪同下)、壬○○(在陳秋雪陪同下)曾開會討論本招標案相關事宜等情節,所述互核相符,且其中敘及關於本招標案,上開八家公司得標順位及棄權情形之陳述,亦與事實相符,而辯護人就渠等於調查局之供述亦未主張有何違法取供之情形,應可認渠等於調查局之供述可信性極高,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自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三、經查:㈠臺北縣榮民服務處辦理89年10月1日至90年9月30日單身亡故
榮民喪事,其單身亡故榮民共計192人,而喪葬事務費用總計00000000元,其中有261萬元為公務預算,即就養榮民喪葬補助費每人三萬元,該喪葬事務費用所用經費因內含公務預算,且係以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之主體,是本招標案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此有退輔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91年11月1日北縣榮服處字第0910007542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9月29日
(八九)工程稽字第89026041號函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本件招標案件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㈡被告庚○○、甲○○、壬○○固承認分別為聖航公司、慈航
公司、民榮公司(被告庚○○部分)、懷義公司、懷仁公司、懷景公司(被告甲○○部分)、聖凡公司、聖言公司(被告壬○○部分)之實際負責人,上開八家公司均有參與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及慈航公司、民榮公司、懷義公司、懷仁公司、懷景公司、聖凡公司、聖言公司(已判決確定)均有參與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之投標之事實(九十一年度聖航公司並未參與),並就上開聖航公司等八家於九十年度招標案,分別取得第一至第五順位低價,而其中取得第一至第四順位低價之公司均放棄得標權利(詳如附表一);及於九十一年度招標案,分別取得第一、二順位低價,其中取得第一順位低價之公司均放棄得標權利等事實不爭執,惟均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惟依下列證據,應可證明被告等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⒈被告庚○○於調查局供述「我於80年10月1日以海軍中校
退伍,退伍後到臺北市私立協和工商擔任教師,約在85年間,我開始從事到殯葬生意,並於87年1月6日成立聖航公司,87年9月4日間接手民榮公司,並由我父親辛○○擔任負責人,但實際由我處理民榮公司業務」、「我聖航、慈航及民榮公司係與甲○○之懷景、懷仁及其懷義公司(負責人係甲○○之子乙○○)及壬○○之聖凡公司、陳秋雪之聖言公司等共八家公司借牌參標,此因該處之標案係將臺北縣境分為七個區招標,且規定一個公司只能標做一個區的喪葬事務,所以均由我本人擬草稿,分別由周秀玉及本人填寫標單投標」、「(問:那你以八家公司採低價投標有何好處?)這當然是因為低價容易得標」、「(問:那你又為何在第四低價前均放棄?)因為前四低價是不可能獲利的,所以我本來就是以第五低價為標做目標,在開標後並未立即決標且聲明全數參標廠商均退回押標金,之後我等七家公司領回押標金後再行文放棄前四低價,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乃要求我等七家公司攜二十萬元之押標金前去說明成本分析等內容,我依該處繳款後只是以書面的方式說明..」、「(問:你前稱以你聖航、民榮、慈航及甲○○之懷景、懷義、懷仁與壬○○之聖凡、陳秋雪之聖言等八家公司投標上述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請問招標前之作業情形為何?)聖航、民榮及慈航等三家是我自己的公司,我要員工買好標單後,聖航的部分由我自己填寫;民榮請已離職的會計填寫,費用明細表是我事先填好的;慈航部分總標單表頭請周秀玉寫,而費用明細表由我事先寫好。甲○○的懷景、懷義及懷仁公司係乙○○去買標單後交給我,在我公司請周秀玉依我事先擬的稿幫懷義公司照抄;懷景部分應該是我請已離職的會計寫總標單表頭,費用明細表則是我事先寫好;懷仁總標單表頭我忘了是誰寫的,但費用明細表是我事先寫好的,聖言的部分總標單表頭是陳秋雪寫的,其他費用明細表內容由我填寫,我事前先填寫很多份事先設計好的不同費用明細表,如此可以直接供其他廠商取用,聖凡的總標單表頭是請周秀玉寫的。這八家投標資料總標單表頭我記得只有三、四個人的筆跡,所附之費用明細表多是我事先寫好,不然就是依我寫的草稿抄寫,故實際上為借牌投標非圍標,他們不會寫,所以由我或請周秀玉代寫,寫完他們自行攜回郵寄。本投標案,子○○並無來過我公司,而甲○○係開標前來我公司討論我是如何寫標及如何回覆成本分析」、「(問:你前稱由你請員工拍攝及沖洗照片供上述聖航等八家公司做投標之用,為何仍留有扣押物編號十二這麼多的照片?該等扣押物是否要做為其他標案之用?)因為若得標,則訂合約的時候還各需要一套,所以我當然要多洗一些備用」、「(問:那押標金如何處理?)是由我、甲○○、壬○○及陳秋雪各自負責自己公司的押標金,也由自己負責領回押標金」、「(問:那其他報稅資料及公司登記資料如何處理?)各自處理」、「(問:《提示扣押物編號十八磁碟片印出之聖航等七家公司說明函》你前稱上述標案開標未決標回覆成本分析等之說明函,既由你擬稿再請你公司前述已離職之小姐以電腦繕打列印,則為何內容略有不同?)我是先擬好一個稿,小姐打好後,於每列印出一份,我再於其上略作修改再予繕打印出」、「(問:臺北縣單身榮民在前述標案契約期間預估亡故的人數若干?)臺北縣榮民服務處有統計單身榮民每月亡故的人數,我只以各區合計平均數概估每月亡故的應有三十五人,故一年應有四百二十人,故契約期間應有八百四十人」、「(問:若依你前述預估契約二年期間死亡的單身榮民人數算,則該案可得營收若干?)因為單身榮民無眷屬,一般很少有土葬情形,幾乎多以火葬第七級處理身後事,以第五低價順位該級約六萬,以此計,八百四十人則有五千四十萬元的營收」、「(問:你前稱開標後有甲○○到你公司商討成立聯合公司以節省成本,請問若你確由第五低價位順利得標,則你在各區全數得標將如何分配得標之利益?)因為本案並未決標,而是否實際確依各區得標的廠商來承做,事實上我們內部還沒有談到這個程度,這要等到決標確定後才會有定論,甲○○他們開標來我們公司只閒聊及討論如何節省成本」等語(參見91年度他字第1683號偵查卷《下稱偵一卷》第92頁至第106頁);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們三位有無共同用所持有的聖航、民榮、慈航、懷景、懷仁、懷義、聖凡、聖言八家公司共同投標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的問題?)我自己三家,再向甲○○借三家牌,向壬○○借二張牌,所有投標事宜都是一手處理」、「(問:該標有多少家投標?)約二十家,它分為七區,而一個喪儀社只能做一個區,依照他們的規定,所以我向他們借牌,主要是我想七個區全部做」、「(問:標單何人寫的?)所有標單是我已弄好草稿,再由他們照抄」、「(問:這八家的價格投標你可以決定高低?)是」等語(參見偵一卷第189頁反面、第190頁)。
⒉被告甲○○於調查局供述「(問:前述懷景、懷仁、懷義
三家公司是否均有實際從事業務?)沒有,前述三家公司僅有懷仁公司實際在從事業務,「(問:設立懷景、懷仁、懷義三家公司是否均有實際從事業務?)沒有,前述三家公司僅有懷仁公司實際在從事業務,「(問:設立懷景、懷義公司只是為了某些立醫院以抽籤決定攬殯葬公司為提高中籤率或投標殯葬業務時為能得標,運用懷景、懷義多家投標,才會設立這二家公司,惟不管何家公司標到,最後都是由懷仁公司實際運作」、「(問:懷景公司是否有參與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招標案?)有的,除了懷景公司參與外,懷仁、懷義公司亦均有參與投標」、「(問:前述懷景、懷仁、懷義公司參與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招標案之詳情如何?)我因不識字,所以當初是經由同業的告知,我才知悉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在招標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宜,之後我隨即到榮服處購買標單,如依照往例,投標之標價均是由我決定後,由 王美娟 書寫標單,惟當時王美娟與我發生爭吵離家出走,標單一時無人書寫,到了收取標單截止當天中午,聖航公司庚○○打電話給我,告訴我標單可以交給他書寫,於是我趕忙叫我兒子乙○○將標單及三家公司的資料、會員證件等送去給庚○○,由他代為書寫、送件,而送件前我才叫乙○○將我太太所購買之各區押標金銀行本票拿給庚○○,庚○○事後有告知我,因時間實在不夠,所以總共七個區的標單,只寫了六個區,到了開標當天,懷義公司由我兒子乙○○親自出席,而懷景、懷仁公司,我及我太太子○○則未出席,係委託他人攜帶公司大小章出席開標,開標結果因得標金額過低,所以七區均未決標,而押標金也當場全數退還,之後聖航公司庚○○打電話給我,因北縣榮服處不決標,跟我協調放棄順位問題,經我同意後,我就將三家公司的大小章交給庚○○由其去辦理放棄事宜,惟之後臺北縣榮服處又發文給懷景、懷仁、懷義公司要求說明投標金額訂定相關事宜及繳交每家押標金二十萬元,我接此函後,立即與庚○○聯繫如何因應,庚○○要我委託他去說明即可,說明分成兩次進行,懷義公司是1月29日、懷景與懷仁是2月5日,當天均是由我兒子乙○○攜帶押標金及公司大小章與庚○○一同前往,惟在說明之後北縣榮服處又函告懷景、懷仁、懷義公司需在3月18日前領回押標金,同時要懷仁公司在3月18日再次說明中和區的標價訂定問題及繳交二十萬元押標金,此時我認為此招標案很複雜,於是就決定不再繳交押標金及作說明,並在3月18日叫兒子乙○○將前述繳交之六十萬元押標金全數領回,到目前為止此招標案均尚未決標」、「庚○○確有打電話邀我到榮民總醫院懷遠堂旁之聖航公司辦公室談事情,我到場後壬○○、陳秋雪也在現場,而這也是我第一次與他們見面,當時討論的重點是順位棄權的相關問題,而我之後均是聽從庚○○之意見辦理」、「(問:懷景公司參標時於標單內所提供之殮品壽衣、棺材及骨灰罐等照片,係由何人所拍攝,為何照片上所示拍攝日期及內容會與前揭其他七家公司相同?)我拿標單給庚○○填寫時,並沒有附前述照片,所以標單內有這些照片應該都是庚○○幫我準備的,為何拍攝日期及內容會與其他公司相同,我確實不清楚,要去問庚○○」、「(問:臺北縣分成七區均由前述圍標集團得標,得標之後之利益是否由圍標集團均分?)前述八家公司各於不同區域得標,但事後承作時,各家公司均會共同分擔協助辦理,但請款時還是需由原得標公司請款」等語(參見偵一卷第143頁至第146頁)。
⒊被告壬○○於調查局供述「(問:你有無參與退輔會臺北
縣榮民服務處辦理之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之投標作業?)我看到該招標案公告後,有想過要投標,但以公司規模來說有困難,後來庚○○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意思投標,我說有呀,還在規劃中,一個是押標金問題,一個是標到的話,公司只有幾個人忙不過來,庚○○就說沒關係,他的公司有人有車,忙不過來,可以幫我,我就去買標單,就所列項目自行估價,估價結果,價格太高,嗣庚○○電話聯繫時告知此事,庚○○說他公司規模大,進貨量也大,價格比較便宜,可以參考,我就找陳秋雪一塊去其公司,到了庚○○公司,已有在場,程某介紹同行甲○○,接著談到價格問題,庚○○拿出一份報價,叫我就用這價格報價,不用傷腦筋再算,標到了,公司忙不過來,他可以幫我,我和陳秋雪就當場照其提供之價格填寫報價單,填妥後帶回公司,備妥相關證件後,由我親自送到榮民服務處」、「(問:你一共投幾個標?)本招標案分成新五、永瑞、三鶯、新店、板橋、中和、三淡七個投標地區,並規定同一殯葬業者,只能在一區得標,不能重複,我和陳秋雪就按照庚○○提供之報價,分別以聖凡、聖言公司名義書立標單,向上述七個投標地區投標」、「(問:據調查聖凡、聖言公司參與上述招標案,所檢具之殮品、壽衣、棺材、大理石等照片,與另外六家競標業者聖航、慈航、民榮、懷景、懷義、懷仁殯葬公司之照片相同,攝影時間相同,只有靈車部份,稍有不同,但拍攝時間同為91年1月14日,這是怎麼回事?)起初庚○○和我電話聯絡問我有沒有意思投標時,我就有跟他提過,要照片很麻煩,他說沒關係,他可以提供給我,事後我和陳秋雪到他辦公室談用品價格時,他除了提供報價外,也提供所需照片,我和陳秋雪就將照片附在報價單上投標」、「(問:你和陳秋雪至庚○○辦公室談報價乙事時間?庚○○辦公室地址?)本案在91年1月17日開標,911月16日下午5時截止收件,我和陳秋雪去談的時間應在91年1月15日。庚○○的辦公室在臺北市石牌,靠近分局消防隊」、「(問:上開招標案開標後,一至五最低價順位,均為聖凡、聖言及前述照片相同之聖航、民榮、慈航、懷景、懷義、懷仁等八家公司,為何最終一至四最低價順位之公司都棄權,由第五最低價順位之公司變成第一順位?)事後庚○○電話與我聯絡談及此事,記不清是以傳真或派人將開標結果送給我看,說第一至四低價如果棄權,可由第五低價為第一順位,我看第五順位聖言、聖凡公司各有一標,分別為永瑞及中和區,以第五順位得標,價格比較高,也比較有利,但是不知如何棄權,庚○○就說可以寫棄權書,就提供範本,記不清是用傳真或找人送給我,由我和陳秋雪各照範本抄寫棄權聲明書,送給榮民服務處」、「(問:庚○○提供之棄權書範本內容?)聲明書:本公司參加貴處招標單身亡故榮民驗葬事務獲中之新五區、三鶯區、新店區、三淡區經逐一分析審評所估利潤極微,自願放棄上四區決標資格,敬請惠辦至感,敬陳臺北縣榮民服務處」等語(參見偵一卷第170頁反面至第173頁反面)。
⒋被告慈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周秀玉(現改為己○○)於調
查局供稱「(問:你是何時擔任慈航公司負責人?你在擔慈航公司任負責人時負責那些業務?)應該有三年了,大約在三年前一天庚○○要求我擔任慈航公司的負責人,但並沒有告訴我擔任慈航公司負責人要負責那些業務,只是每當有需要參與投標時,庚○○就會要我以慈航公司的名義參加,因此我只是庚○○找來作慈航公司的掛名負責人」、「(問:民榮公司負責人辛○○你是否認識?)民榮公司負責人辛○○是我老闆庚○○的父親」、「(問:民榮公司負責人辛○○是否有實際負責公司業務?)沒有,民榮公司同慈航公司一樣,亦是由庚○○開設並負責實際業務,而庚○○父親辛○○亦只是掛名公司的負責人」、「(問:你依前述,慈航公司於91年1月間辦理的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經過情形如何?)依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規定,此次招標案分成新五、永瑞、三鶯、新店、板橋、中和及三淡等七個投標地區,我受庚○○指示以慈航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問:慈航公司參與上述招標案,投標文件的準備及標單的價格是否由你填寫?)標單上的價格都是由庚○○事先擬好,再交由我照樣抄寫在標單上」、「(問:《提示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各級距品項標單之七個投標地區標單》有那些標單是由你填寫?其他標單是由何人填寫?)從筆跡上來看,由我填寫的標單有:懷仁公司投標永瑞區、懷義公司投標中和區、慈航公司投標板橋區、慈航公司投標三淡區、懷仁公司投標新五區、慈航公司投標三鶯區、慈航公司投標新店區、懷仁公司投標板橋區,其他標單我從筆跡上來看,庚○○所填寫的有:聖航公司投標新五區、聖航公司投標三鶯區、聖航公司投標板橋區、聖航公司投標中和區、懷義公司投標新五區」、「(問:為何前述懷仁公司投標永瑞區、板橋區、新五區,懷義公司投標中和區的標單係由你填寫?係根據何人指示?依何資料填寫?)庚○○是我老闆,懷仁公司投標永瑞區、板橋區、新五區,懷義公司投標中和區的標單都是他先擬好價格後再交由我照樣抄寫在標單上」、「(問:慈航公司於91年1月17日參與上開招標案時所提供永瑞、三鶯、新店、板橋及三淡區的投標資料中之殮品壽衣、棺材、大理石等照片,這些照片係由何人拍攝?另據本站調查,這些照片與聖航、民榮、懷景、懷義、懷仁、聖凡、聖言等七家公司均相同,僅靈車部分有與其他業者位置稍有不同,然攝影時間亦均相同,為何會如此?)這些照片是庚○○指示我拍攝的,拍攝完後庚○○要我整理成好幾份《有幾份已不記得,但至少有八份》,整理出來提供給誰使用我就不清楚,由庚○○負責」、「(問:上述由你拍攝並整理的招標資料上電腦繕打的字樣『火葬第一級九霞壽衣/四方棺/大理石/塑膠花車』是否由你繕打?為何字體會有調整?)是庚○○指示我繕打的,字體調整亦是由庚○○指示我繕打的時候必須要作的」、「(問:《提示本站於91年4月25日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開立之搜索票,前往臺北市○○路○段○○○號聖航公司位於榮總辦公室搜索,扣押物編號十之切結書》此物係何人所有?何人繕打?作何用途?)此物係庚○○所有,應該是庚○○指示我繕打的,但聖航公司亦有一位小姐 高麗茹 在處理電腦文書作業,所以亦有可能是庚○○指示他繕打的,高麗茹年約三十多歲,他已在今年四月初離職,此切結書是作為放棄得標資格時用的」等語(參見偵一卷第111頁至第117頁)。
⒌被告懷仁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子○○於調查局供述:「(問
:懷仁公司是否參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有的」、「(問:你參與前述招標案投、開標之詳情為何?)該案於91年1月17日開標,該招標案分成新五、永瑞、三鶯、新店、板橋、中和及三淡等七個投標區,懷仁、懷義及懷景在此七個投標區均有參與投標,根據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所載,同一殯葬業者僅能在一區得標,不得重複,所以聖航公司負責人庚○○於去年底找我先生甲○○會協商參與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至於他們討論情形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在91年1月17日開標的幾天後,庚○○找我先生甲○○討論,結果是前述招標案中七個投標區的每一區前面四個低價順位的廠商要自願放棄決標資格,由第五低價順位的廠商來決標簽約,其他我就不清楚了,細節要問庚○○及我先生甲○○才知道」、「(問:你等廠商因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北縣榮民服務處要求你等八家廠商提出說明,詳情為何?)我記得當時北縣榮民服務處發函給我時,我本人並沒有看到該函文,係我先生甲○○及兒子乙○○與庚○○處理,詳情為何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榮民服務處要我們提出標價說明,並要再繳付二十萬元之押標金,於是我在台北第九信用合作社前後共買了四張二十萬元支票後,作為懷仁、懷義、懷景等公司向榮民服務處提出說明時的押標金,另庚○○曾向我兒子乙○○借了一張二十萬支票充當該說明之押標金」等語(參見偵一卷第137頁反面、第138頁、第139頁反面)。
⒍被告懷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乙○○於調查局供述「(問:
甲○○、子○○或你本人是否曾與庚○○就本標案事先討論或進行合意?)在本標案之前,我曾載我父親甲○○到聖航公司與庚○○開會討論」等語(參見偵一卷第152頁)。
⒎被告聖言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秋雪於調查局供述「聖言公司
大約是在九十年間成立的,我是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但是公司登記所需的相關作業都是由壬○○委託群商會計事務所去辦理的,所需的費用也都是由壬○○支付」、「聖凡公司實際上是由壬○○在負責業務經營」、「(問:你係於何機會、何場合認識前揭庚○○、甲○○等人?)因為他們都是同業,有時候我們也會在工會或板橋市○○路○○○號五樓遇到,而為了共同參與退輔會北縣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九十一年年初本案開標前,我曾經陪壬○○一同到庚○○位於臺北市石牌榮民總醫院旁的辦公室商談過如何填寫投標文件、怎麼標、怎麼報價等相關事宜,當時我和壬○○、庚○○及甲○○等人都在場」、「我當時只是因為壬○○叫我陪他一同前往庚○○位於石牌的辦公室談事情,所以發起人是誰可能要問壬○○才清楚,當時我們是共同討論該案招標須知的內容,就怎麼標、如何報價等相關事宜交換意見」、「(問:你、壬○○聖航公司負責人庚○○及懷景公司負責人甲○○等人當時除就前述退輔會北縣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曾參與謀議共同投標事宜外,是否尚有討論到共同參與其他標案?)有的,當時同時也有談到退輔會北市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一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的相關事宜」、「(問:聖言公司參與前揭退輔會北縣榮服處所辦理之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工作,所需之押標金係由何人以何方式支付?過程為何?)是由壬○○開立第一銀行華江分行票面金額二十萬元的本票支付的,由於壬○○及聖凡公司在第一銀行華江分行均設有戶頭,所以詳細是用那個戶頭開立的我並不清楚」等語(參見偵一卷第157頁至第159頁反面)。
⒏證人戊○○即前臺北縣榮服處輔導員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檢察官詰問:承辦九十年度的招標,有無決標?)沒有決標,我們發現七家廠商的標價,有涉嫌圍標的情形」、「(檢察官詰問:為何會認有違標情形?)他們的標單押標金支票有部分連號,標單、文件字體、報價也有部分雷同,庚○○曾經說這些是他指導的廠商撰寫的,還有一些我送到調查局的公文,現在已經記不清楚」、「(檢察官詰問:在何情形下告訴人你說報價是他指導廠商寫的?)我問他說他們的報價、單價都有相似,他就說他指導他們寫的,庚○○拿他的標單給其他人去抄」、「(檢察官詰問:在調查局中曾經說,要廠商提出成本分析,庚○○說成本分析是他所撰稿?)是的,他說很多東西是他指導的,是連這個一起講出來」、「(辯護人詰問:在調查局曾說過這八家是一個集團,有參與圍標,有何根據?)是庚○○告訴我的」等語(參見原審93年4月22日審判筆錄)。
⒐證人癸○○即臺北縣榮服處專員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檢察官詰問:九十一年單身亡故榮民業務是否是你承辦的?)我是接前一個承辦人,他已經將標單賣出去,我接了業務之後,我作開標程序,跟廠商招標事宜,這次不是當場決標,因為廠商的報價低於底價的百分之八十,所以我們就按照政府採購法第58條的程序,請廠商來作成本分析說明,之後再決標,他們的說明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可是他們也表示願意承作,我們就要他們繳交差額保證金,就是報價跟底價百分之八十的差額,我們就決標給廠商」、「(檢察官詰問:當時通知廠商來說明時,通知哪些廠商?)通知最低標,但是他們不願意來說明,是全部七個區得最低標都不願來說明,所以我們再通知七個區的次低標,都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檢察官詰問:所通知的次低標是哪些廠商?)聖言、聖凡、懷仁、懷義、懷景、慈航、民榮」、「(檢察官詰問:當時七個區得最低標不願到場說明,有無說是什麼理由?)沒有,我們有發函給他們,要求他們說明」、「(檢察官詰問:依照招標須知、相關辦法,廠商沒有到場說明有何效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他們不願意來,就是棄權的意思」、「(檢察官詰問:次低標到場說明,說明內容是什麼?)我們請他們說明有關報價偏低,他們主要的說明都是截長補短,他們認為可以做,我們也不能說這樣做不下去,只能要在履約上管理,要他們繳差額保證金,萬一有情況,可以用差額保證金請其他廠商做」等語(參見原審93年4月22日審判筆錄)。
⒑綜合上揭被告庚○○、甲○○、壬○○、被告公司代表人
周秀玉、乙○○、子○○、陳秋雪之供述及證人戊○○、癸○○之證述,可認被告庚○○確為聖航公司、慈航公司、民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為懷仁公司、懷義公司、懷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壬○○為聖言公司、聖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開八家公司均分別有參與投標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九十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喪葬事務招標案,就九十年度之招標案,被告庚○○、甲○○、壬○○三人並協議由被告庚○○為上開八家公司決定標價、提供參與投標所需之照片,及於開標後前開七區之第一至第五順位低價均分別為上開八家公司(詳如附表一),嗣該八家公司均放棄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低價之得標權利,欲均由第五順位低價之公司得標;而九十一年度之標案,於開標後,上開七家公司亦分別取得前開七區之第一、第二順位低價(詳如附表二,聖航公司未投標),嗣第一順位低價之公司均放棄得標權利,而分別由第二順位低價之公司繳納差額保證金後得標等事實,並參酌(九十年度)臺北縣榮民服務處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底價單、聖言公司之聲明書、聖凡公司之聲明書、聖航公司之切結書、慈航公司之棄權書、懷義公司之放棄書、民榮公司之棄權書、懷景公司之切結書、懷仁公司之切結書、臺北縣榮服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投標須知、聖航公司等上開八家公司之臺北縣榮服處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各級距品項總標單、臺北縣榮服處92年2月11日北縣榮處字第0920000918號函附九十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案之投標廠商標單(含臺北縣榮服處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廠商報價排序表)、法務部調查局91年02月27日板肅字第09144403210號函臺北縣榮服處調取之聖航公司等上開八家公司投標之照片、招標信封、招標資格審核等原件(91年度保管字第6383號扣押物品清單)、押標金支票、決標公告相關文件、新五區、永瑞區、三鶯區、新店區、板橋區、中和區、三淡區等七區之審標案《均含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支付聯、契約書》、標單、標封(92年度保管字第1687號押押物品清單)等件,而依上開八家公司分配之投標區域(每一投標區域及每一標價順位,均分別有被告庚○○、甲○○、壬○○所實際經營之公司,詳如附表一、二)及各該公司均同時放棄同順位之低標價,欲以同一順位之較高標價得標,此實係協議下之價格、投標區域區隔之安排,形式上雖各公司投標價格不同,惟實質上僅係投標區域之區隔,各公司間並無價格之競爭。是被告庚○○、甲○○、壬○○三人間顯有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協議使各自實際經營之上開八家公司間不為價格之競爭甚明。
⒒被告庚○○、甲○○、壬○○雖一再辯稱,91年1月之標
案,係屬借牌之行為,91年10月間之標案則係各自獨立之投標行為;而被告甲○○另辯稱87年5月27日制訂公布並施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原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其後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該條新增訂第五項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5項未遂規定改列第6項,亦即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對於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加以明確處罰,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與同法第87條第4項之規範對象及構成要件均不相同,自不得以行為人自承有借牌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行為,即遽以同法第87條第4項論之。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主觀構成要件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其客觀行為方式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而其結果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若僅係單純單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或單純陪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廠商,因其等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更無參與投標或競標之意思,自無產生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能,顯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構成要件不相符。再者,依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前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如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情形,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亦見修正前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所處刑罰之行為,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在內,該等行為,應係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所欲規範之範疇,且該項關於借牌投標之處罰規定,係於91年2月6日始公布施行,依罪刑法定主義,則在此之前縱有上開行為,究屬不罰之行為,自不得以修正後之第87條第5項加以處罰,就本件九十年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採購案部分,被告甲○○僅係單純借牌予被告庚○○,且該次標案係公開招標,被告甲○○無法知悉每一次開標時之參標廠商究會有幾家?那一家廠商會得標?得標價格為若干?更無從影響決標價格及採購結果云云。按政府採購法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前之借牌投標行為固未有處罰之明文,惟被告庚○○、甲○○、壬○○所實際經營之上開八家公司間,前開支投標行為如僅存有借牌之關係(91年1月之標案)或係各自獨立之投標行為(91年10月之標案),則91年1月投標前,何以被告甲○○、壬○○還要到庚○○之辦公處所討論投標之有關事項?如係借牌,只要庚○○向甲○○、壬○○表明借牌之代價(報酬)多少?稅金問題如何申報、支付,如須被借牌之公司出面(請款、用印等),請其配合等事項即可,而無討論投標之金額如何決定,如何寫標單,押標金由各家公司自行準備,殮品相片由庚○○負責提供(91年1月之標案投標者須事先備妥,91年10月間之標案則於決標後提供)之理;另壬○○表示恐標到後人手不夠,庚○○甚而回應其公司可支援,在在均顯示其等間並非單純之借牌行為,而係聯合投標分別經營之態樣。再者,91年01月間之標案,第一至第四低價之公司竟然都同時棄權,且臺北縣榮民服務處請第五低價之七家公司到場說明,竟僅由庚○○、壬○○出面,因確有諸多可疑之處而未決標,91年2月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著手調查,除約談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人員戊○○外,並於同年4月間約談被告庚○○等人(見91年度他字第1683號偵查卷),庚○○、甲○○、壬○○竟仍以同前之聯合投標方式再參與91年10月間之標案,庚○○擔任負責人之聖航公司並未參與投標,而由其餘之七家公司出面,此亦足證被告庚○○、甲○○、壬○○已知該等行為不妥,且因庚○○係主導人物,為避人耳目,故聖航公司不參與投標,此亦足證91年10月間之標案亦非屬借牌關係(斯時借牌行為已有處罰之明文規定),亦非各自獨立之投標行為無誤。又修正前、後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均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該當該條項之罪;其立法意旨,係在保護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故只要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某些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應即成立該罪,不以使所有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要件。依上開認定之事實,被告庚○○、甲○○、壬○○三人既同意由被告庚○○決定決標之價格,則被告甲○○、壬○○就參與決標之價格,與被告庚○○間顯然有完全授權之協議自明,此項授權就本件招標程序而言,導致實質上無價格之競爭亦甚為明顯,是就構成要件而言,被告庚○○、甲○○、壬○○三人之行為該當上開構成要件並無疑義。亦即本案事實,被告庚○○非僅單純向被告甲○○、壬○○所實際經營之懷仁公司、懷義公司、懷景公司、聖凡公司、聖言公司借牌參與投標,而係更進一步,由被告庚○○操控上開八家公司之投標價格、投標區域,致八家公司均得順利取得低標價之順位,再經由放棄較低標價之得標權利,欲由較高標價順位之公司得標,顯已破壞政府採購法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之立法目的。是被告甲○○、壬○○均非僅單純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是被告庚○○、甲○○、壬○○上開所辯,應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庚○○、甲○○、壬○○前揭所辯,均係
事後圖飾刑責之詞,均不足取。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論處。至於本件之舉發過程如何?發現投標有問題,為何不取消投標資格或廢標?有無其他廠商亦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有關人員是否涉有其他罪名?與被告等之犯行無涉,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訊之證人即臺北縣榮民服務處人員丁○○、戊○○、丙○○,其等所為供述,與被告等是否構成本件犯行,並無何關聯,附此敘明。
四、核被告庚○○、甲○○、壬○○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被告庚○○、甲○○、壬○○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庚○○、甲○○、壬○○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庚○○、甲○○、壬○○就本件九十一年度單身亡故榮民喪葬事務招標採購案部分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之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再被告庚○○係被告聖航公司之代表人,另係慈航公司、民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其代理人;被告甲○○係被告懷景公司之代表人,另係懷義公司、懷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為其代理人;被告壬○○係聖凡公司之代表人(聖言公司部分已確定),依同法第92條規定,上開被告庚○○、甲○○、壬○○等代表人、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名,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即被告庚○○、甲○○、壬○○外,對被告聖航公司(代表人只投標一次)、慈航公司、民榮公司、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聖凡公司(均各投標二次)亦應科以該條之罰金。又上開法人之轉嫁罰,因無連續犯之概括犯意問題,除聖航公司處罰一次外,其餘七家公司各分別處罰二次,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原審認被告等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庚○○為代表人之聖航公司,並未參予事實欄三所載之91年10月間之標案,亦即僅有七家公司參予投標而非八家,原審認聖航公司有參加投標,與事實有未符之處;⑵聖航公司之代表人即被告庚○○,僅執行該公司之一次投標業務,原審依連續犯科處罰金,有所未合;⑶慈航公司、民榮公司、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聖凡公司(均各投標二次)之科以罰金,屬轉嫁罰之性質,法人本身並無概括犯意之問題,原審以連續犯科處罰金,亦有未妥。被告等否認犯罪提起上訴,雖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確定部分除外)撤銷改判。爰審酌公共工程之發包等程序,除涉及招標公平性外,亦包括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政府預算之有效運用,本件工程費用動輒千萬元,被告庚○○、甲○○、壬○○三人意圖控制決標金額,使彼等間所實際經營之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犯案情節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被告庚○○實為本件犯罪之首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慈航公司、民榮公司、懷仁公司、懷景公司、懷義公司、聖凡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末查,本件犯行均由被告庚○○倡議及主導,已如前所述,被告甲○○為不識字之人,憑一己之力無法想出圍標之方法,其受庚○○之影響而為此犯行,被告壬○○年滿八十歲,目前身患多種疾病,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考,其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憑,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所科處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啟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地區│新五│永瑞│三鶯│新店│板橋│中和│三淡│││區│區│區│區│區│區│區│├─┬──┼──┼──┼──┼──┼──┼──┼────┤│標│第一│聖航│懷仁│聖航│聖言│聖凡│懷義│聖凡││價││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新│├──┼──┼──┼──┼──┼──┼────┤│台│低價│1171│6269│4017│3959│1179│3975│3963││幣││15元│5元│6元│7元│83元│0元│7元││︵├──┼──┼──┼──┼──┼──┼──┼────┤│右│第二│懷景│民榮│聖言│懷仁│慈航│懷景│慈航││同││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低價│1178│1181│1148│1166│1682│1236│1180││││02元│20元│74元│17元│10元│15元│40元││├──┼──┼──┼──┼──┼──┼──┼────┤││第三│懷仁│懷景│聖凡│懷義│聖航│聖航│聖言││││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低價│1672│1653│1624│1667│2171│1666│1678││││41元│61元│03元│30元│25元│18元│78元││├──┼──┼──┼──┼──┼──┼──┼────┤││第四│聖言│聖凡│慈航│懷景│民榮│民榮│懷義││││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低價│2178│2175│2171│2151│2424│2171│2152││││79元│23元│65元│35元│56元│15元│28元││├──┼──┼──┼──┼──┼──┼──┼────┤││第五│懷義│聖言│民榮│慈航│懷仁│聖凡│懷景││││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低價│3160│3178│3151│3171│3134│3174│3101││││25元│74元│42元│20元│16元│47元│25元││├──┼──┼──┼──┼──┼──┼──┼────┤││第六│聖凡│││民榮│聖言│懷仁│││││公司│永再│永再│公司│公司│公司│永再│││├──┤ 生公 │生公├──┼──┼──┤生公│││低價│4151│司│司│3811│4168│4131│司││││03元│││30元│70元│25元│││├──┼──┼──┼──┼──┼──┼──┼────┤││第七│民榮│懷義││聖凡││聖言│聖航││││公司│公司│道德│公司│永再│公司│公司│││├──┼──┤公司├──┤生公├──┼────┤││低價│5406│4223││5400│司│5648│4164││││97元│07元││23元││96元│25元││├──┼──┼──┼──┼──┼──┼──┼────┤││第八││慈航│││懷景││懷仁││││永再│公司│天皇│永再│公司│永再│公司││││生公├──┤公司│生公├──┤生公├────┤││低價│司│5901││司│5405│司│5426│││││20元│││13元││68元││├──┼──┼──┼──┼──┼──┼──┼────┤││第九│觀宏│天龍│天龍│觀宏│鴻德│觀宏│榮欣│││低價│公司│禮儀│禮儀│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社│社││││││├──┼──┼──┼──┼──┼──┼──┼────┤││第十│福達│ 嘉潤 │元泰│福達│正和│福達│鴻德│││低價│禮儀│公司│公司│社公│禮儀│社公│公司││││社│││司│社│司│││├──┼──┼──┼──┼──┼──┼──┼────┤││第十│福達│天皇│鴻德│福達│道德│福達│永吉│││一低│禮儀│公司│公司│禮儀│公司│禮儀│公司│││價│社│││社││社│││├──┼──┼──┼──┼──┼──┼──┼────┤││第十│天皇│ 欣億 ││元泰│元泰│永吉│天皇│││二低│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禮儀│││價│││││││社││├──┼──┼──┤├──┼──┼──┼────┤││第十│永吉│道德││天龍│永吉│元泰│天龍│││三低│公司│公司││禮儀│公司│公司│禮儀│││價││││社│││社││├──┼──┼──┤├──┼──┼──┼────┤││第十│天龍│元泰││道德││鴻德││││四低│禮儀│公司││公司││公司││││價│社││││││││├──┼──┼──┤├──┤├──┤│││第十│道德│││鴻德││欣億││││五低│公司│││公司││公司││││價│││││││││├──┼──┤│├──┤├──┤│││第十││││永吉││嘉潤││││六低││││公司││禮儀││││價││││││社│││├──┤││├──┤│││││第十││││ 碧潭 ││天皇││││七低││││禮品││禮儀││││價││││社││社││└─┴──┴──┴──┴──┴──┴──┴──┴────┘附表二:
┌────┬──┬──┬──┬──┬──┬──┬────┐││三鶯│永瑞│新五│新店│板橋│中和│三淡││地區│區(│區(│區(│區(│區(│區(│區(│││底價│底價│底價│底價│底價│底價│底價│││:90│:44│:49│:65│:52│:38│:77│││8004│7676│0819│2213│5277│0367│8274│││2元│8元│5元│2元│5元│9元│7元)│││)│)│)│)│)│)││├─┬──┼──┼──┼──┼──┼──┼──┼────┤│標│第一│聖凡│懷仁│慈航│懷義│懷景│聖言│民榮││價││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新│├──┼──┼──┼──┼──┼──┼────┤│台│低價│3641│1059│1824│2804│2506│1391│2878││幣││060│110│560│940│410│320│180││︵││元│元│元│元│元│元│元││右├──┼──┼──┼──┼──┼──┼──┼────┤│同│第二│聖言│懷景│民榮│懷仁│懷義│聖凡│慈航││︶││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低價│5020│1817│2708│3863│2887│1909│3941││││170│080│760│310│410│340│970││││元│元│元│元│元│元│元││├──┼──┼──┼──┼──┼──┼──┼────┤││第三│大德│道德│聖言│聖凡│聖凡│ 祥詮 │聖言││││殯儀│禮儀│公司│公司│公司│葬儀│公司││││禮品│有限├──┼──┼──┤有限├────┤││低價│有限│公司│2782│4717│3883│公司│4105││││公司││850│150│320││960││││││元│元│元││元││├──┼──┼──┼──┼──┼──┼──┼────┤││第四│嘉潤│永聯│聖凡│聖言│聖言│福達│聖凡││││國際│殯儀│公司│公司│公司│殯儀│公司││││有限│禮品├──┼──┼──┤有限├────┤││低價│公司│社│3417│4870│3917│公司│4657││││││640│430│720││670元││││││元│元│元│││├─┴──┼──┼──┼──┼──┼──┼──┼────┤││忠誠│聖凡│天龍│元泰│鴻德│忠誠│天龍│││殯儀│公司│禮儀│禮儀│禮儀│殯儀│禮儀│││有限││社│有限│有限│有限│社│││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礦臻│聖言│永吉│福達│觀鴻│礦臻│四維││其餘投│殯儀│公司│殯儀│禮儀│殯儀│殯儀│國際│││有限││有限│社│有限│有限│殯儀││標廠商│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有限公司││├──┼──┼──┼──┼──┼──┼────┤│││忠誠│忠誠│忠誠│永安││永再││││殯儀│殯儀│殯儀│殯儀││生有││││有限│有限│有限│有限││限公││││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司│││├──┼──┼──┼──┤├────┤│││礦臻│礦臻│礦臻│忠誠││忠誠││││殯儀│殯儀│殯儀│殯儀││殯儀││││有限│有限│有限│有限││有限││││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永再││礦臻││礦臻│││││生有││殯儀││殯儀│││││限公││有限││有限│││││司││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