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李振威
李美玉 被告 李進豐
林宏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48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