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02號

上訴人 王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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