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902號
上訴人 王韶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英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