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7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晨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晨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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