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072號

原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被告 簡美鑾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1、3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00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62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13元,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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