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1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參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
  自視為到期日止依當時郵局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計收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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