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1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甲○○願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參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
自視為到期日止依當時郵局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計收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