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0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邵建 平債務人 蔡素貞 債務人邵 芷薇 債務人 邵芷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 邵芷薇 (即 邵文龍 之繼承人)、邵芷吟(即邵文龍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邵文龍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 邵建平 、蔡素貞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邵芷薇(即邵文龍之繼承人)、邵芷吟(即邵文龍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邵文龍之遺產範圍內,並與債務人邵建平、蔡素貞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邵建平於民國(下同)100年間至民國102年間邀同債務人(訴外人)邵文龍(歿)、蔡素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20,886元。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依年金法分48期,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借款人邵建平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12,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蔡素貞自應與邵建平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訴外人)邵文龍於103年1月23日死亡,邵芷薇、邵芷吟依民法一一三八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一一七四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故依民法一一四八及一一五三條之規定,債務人邵芷薇、邵芷吟應於承繼被繼承人邵文龍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0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邵芷吟、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12000│芷薇、邵建│8月07日起││八三│││元│平、蔡素貞││││└──┴───┴─────┴──────┴──────┴───────┘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邵芷吟、邵│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2000│芷薇、邵建│9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平、蔡素貞│││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