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白友桂 律師 翁乙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104年度判字第53號判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闕銘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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