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8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崔治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苡安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