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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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43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襄陽 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已於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10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1,000元、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9號1,110元,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本案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如在上級法院審判中,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雖經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80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39號、107年度中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在案。惟查,本件相對人已提起上訴,本案訴訟仍未確定,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且因本案訴訟在上訴審理中,訴訟標的容可追加或減縮,且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