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要點
原告起訴主張接受被告委託前往花蓮縣○○鄉○○路○○○號房屋進行水電維修,詎
竣工後被告僅給付五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元,尚餘九萬四千五百二十二元未給付,迭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被告給付該等金額。被告則以修理過程中曾告訴原告
僅修理電線、電燈,且在五萬元範圍內,超過部分伊曾阻止原告進行修理,但原告仍
進行裝修等語置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四紙為證,應堪信其為真實。被告雖以前詞抗辯,
但未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採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