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13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栢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為張「栢」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
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張「栢」基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或債權讓與公告)。(卷附證明書及公告所載債務人之姓名為張「柏」基,惟依債務人戶籍資料記載,其姓名為張「栢」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